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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三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高X诉被告倪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倪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797号原告高X,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倪X,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诉被告倪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X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X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