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洪山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武汉林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熊俊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林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俊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武汉林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小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武汉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熊俊才,男,1971年10月生,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林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熊俊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林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林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林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晖审 判 员 施余芳人民陪审员 吴小蕊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