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郑某焕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郑某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焕,又名郑某生,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小文化,职业打工,现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2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2)第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焕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焕为筹集毒资,于2012年2月12日上午8时许,在本市东海镇桥西“众通驾校”旁出租屋一楼秘密窃取常某玖停放在该处一辆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白色五羊牌摩托车,然后向林某生换取价值600元的毒品吸食。同年2月18日,当被告人郑某焕再次来到该处盗窃作案时被失主及群众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焕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郑某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被告人郑某焕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2日上午,被告人郑某焕途经本市东海镇桥西“众通驾校”旁桥西路45号出租屋时,发现铁门没锁,便乘无人看管之机,窃取常某玖停放在出租屋楼下走廊的一辆白色“五羊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窃后,被告人郑某焕将摩托车销赃给他人,获款人民币600元,被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同年2月18日上午,当被告人郑某焕再次在该出租屋门前出现时,恰被失主常某玖发现,后被失主及群众抓获扭送公安机关,同时从其身上缴获断线钳、一字批等作案工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抓获经过,2012年2月18日上午9时,郑某焕到桥西45号出租屋推该屋铁门时被租户常某玖发现,认出是6天前到出租屋盗窃其摩托车的人,后与群众将其抓获扭送派出所。2、被告人郑某焕盗窃作案视频图片,证实郑某焕2012年2月12日上午在桥西路45号出租屋盗窃摩托车时被走廊的视频监控录像拍摄,经郑某焕辨认无异议。3、扣押物品作案工具清单及拍照,证实从被告人郑某焕身上缴获盗窃作案工具的事实,郑某焕无异议。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郑某焕行窃桥西路45号出租屋现场进行勘查和记录,并制现场图和拍照4张。5、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实郑某焕盗窃的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6、失主常某玖的陈述,其停放在桥西路45号大院内的一辆“五羊牌”摩托车于2012年2月12日上午被人盗走,经查看大院的监控视频,车被一名身材瘦小的30多岁的男子盗走。同年2月18日上午八九点钟,他发现该男子又在出租屋门口出现,一问话那人拔腿便跑。后来他与群众追捕,将那人抓住。7、证人林某的证言,2012年2月18日上午9时,他在桥西路45号“众通驾校”铺里时,被邀与楼上租房的一外省男子一起抓一个戴头盔的偷摩托车贼。然后通知出租屋主鄞某吉到场处理。8、证人鄞某吉的证言,2012年2月18日上午10时,林某来电话说抓了一个盗摩托车贼,他过去制止打贼的人并将那人带到出租屋问话。一会儿后派出所干警过来一起将盗车贼带走。9、被告人郑某焕的供述:2012年2月12日上午路过桥西路“众通驾校”旁时,发现铁门没锁,里面有一辆五羊摩托车没锁,便乘无人之机将车盗走,然后将车开往潭西卖给一个叫“林某生”的人,获款600元,被他买冰毒吸食。2月18日上午,当他再次到“众通驾校”旁出租屋楼下准备偷车时被人认出而被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无人之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焕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焕为吸毒而窃取他人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2日起至2013年4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林 安审判员 邱路斌审判员 陈壮雄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