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066-107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有荣配销有限公司与刘亚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有荣配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066-1076号 原告深圳市有荣配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 法定代表人陆嘉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丰元,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1066、1067号案)王敏,女,汉族。 被告(1068号案)周密,女,汉族。 被告(1069号案)宋敏,女,汉族。 被告(1070号案)徐兰方,女,汉族。 被告(1071号案)徐应银,女,汉族。 被告(1072号案)吉慧,女,黎族。 被告(1073号案)张木林,男,汉族。 被告(1074号案)刘亚军,男,汉族。 被告(1075号案)苏琴琴,女,汉族。 被告(1076号案)薛乐双,女,汉族。 1066、1067号案被告王敏、1068号案被告周密、1069号案被告宋敏、1071号案被告徐应银、1075号案被告苏琴琴共同委托代理人徐顺华,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上列被告商铺铺位租赁合同纠纷十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部分被告提出主管异议,认为双方约定有仲裁条款,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应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十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各案被告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各案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深圳市皇岗村中心广场二楼爱家超市的铺位,约定各案被告于每月5号前交纳当月租金和管理费给原告,但各案被告拖欠租金和管理费。据此,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与各案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2、各案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和管理费;3、各案被告支付违约金;4、各案被告承担各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各案被告签订的《商铺经营合同书》第十条第一款均约定:若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则交由深圳仲裁委员会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仲裁法和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十一案中,原告与各案被告签订的《商铺经营合同书》均约定:若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则交由深圳仲裁委员会处理。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双方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明确、仲裁机构确定,合法有效。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十一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依法应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有荣配销有限公司对各案被告的起诉。 1066号案受理费560元、1067号案受理费324元、1068号案受理费322元、1069号案受理费570元、1070号案受理费382元、1071号案受理费322元、1072号案受理费766元、1073号案受理费604元、1074号案受理费366元、1075号案受理费484元、1076号案受理费388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的起诉被驳回,待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再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成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海山 第4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