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艾雪芹与刘海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艾雪芹;刘海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972号申请执行人艾雪芹,女,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海霞,女,1981年4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雪芹与被执行人刘海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艾雪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其欠款45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未民宫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种 强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