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民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薛英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英俊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民初字第00529号原告宝鸡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孙伟,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建平,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薛英俊,男,69岁,汉族,宝鸡市外贸土畜产公司退休职工,住宝鸡市外贸家属区。原告宝鸡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薛英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告所列被告地址和联系电话不详,经反复查找和联系,均无法向被告送达本案诉讼材料,亦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宝鸡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瑾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祁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