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罗建华与张松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华,张松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521号原告:罗建华。委托代理人:夏卫华,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松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冯江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华诉被告张松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建华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计385元,由原告罗建华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