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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民一初字第18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陆少香与邓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少香,邓洛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1801-1号申请人陆少香。被申请人邓洛。担保人黄榜成。本院受理原告陆少香诉被告邓洛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邓洛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12年12月27日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玉  明  凯审判员 何    勇审判员 韦  兆  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上鸿陆少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