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雪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3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家住怀远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志勤、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系慈溪市长河镇威豪酒店员工。2012年1月中旬某日下午,被告人陈某趁同事上班之机,返回自己位于长河镇威豪酒店员工宿舍楼,窃得被害人周某放于私人物品储藏柜子内的24K黄金项链1条、24K黄金戒指1枚(价值合计人民币6091元)、手链1条(无法估价)。后于同年1月20日将上述黄金项链和戒指以市场回收价格卖给慈溪市长河镇金永恒珠宝行,换取人民币3558元和黄金耳环1对。2012年4月19日,民警将被告人陈某传唤至慈溪市公安局长河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方已赔偿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陈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报告书、销货凭证、收条、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12年8月1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董 芳 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