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未民一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0830号原告何某,无业。被告张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下余150元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玉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