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即民初字第3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328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宣业。被告吕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