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朱郁华与刘俊强、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家庄社区管理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郁华,刘俊强,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家庄社区管理中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632号原告朱郁华。委托代理人佟国潮。被告刘俊强。委托代理人朱安英。委托代理人王双喜。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家庄社区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崔卫东。委托代理人张子军。委托代理人王玉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郁华与被告刘俊强、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家庄社区管理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郁华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郁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朱郁华负担。审判长 刘惠霜审判员 王胡一审判员 孙维刚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