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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一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金保安与被告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保安;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422号原告:金保安,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实践,男,西安市碑林区中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被告: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陕西唐都温泉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世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清太,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云,男,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保安诉被告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金保安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保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保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91元,减半收取7895.50元,由原告金保安负担。审 判 长  贾曼莉审 判 员  刘 彧代理审判员  杨迎珍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