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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茌民一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吕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吕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茌民一初字第575号原告吕某,女,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周某,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原告吕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年××月××日经人介绍与被告登记结婚,2003年9月15日生一男孩,取名周某甲。两人又因性格脾气差异较大,经常生气、吵架,2008年农历7月29日被告无故离家分居至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周某经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年××月××日经人介绍与被告登记结婚,2003年9月15日生一男孩,取名周某甲,自2007年被告外出打工后,从未向家交钱,因性格脾气差异较大,经常生气、吵架。2008年农历7月29日被告无故离家与原告分居至今。2012年2月23日本院立案后,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开庭时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由吕某当庭陈述、结婚证,原告所在村委会证明一份在卷佐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吕某与周某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充分了解。因性格脾气差异较大,经常生气、吵架,原、被告相互之间已近4年未履行夫妻义务,且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应确认吕某与周某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吕某与周某离婚。原、被告婚生男孩周某甲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待被告出现后,原告可另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吕某与被告周某离婚。二、婚生男孩周某甲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学军人民陪审员  杨瑞娥人民陪审员  杨呈绘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艳阳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