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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欧明玉与郭鹏、张锦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905号原告欧明玉。被告郭鹏。被告张锦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58号。负责人李昆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明玉与被告郭鹏、张锦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广亮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邵长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