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63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杨瑞国与张文秀、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国,张文秀,刘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634-1号原告:杨瑞国,男,1952年2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司法局宿舍,身份证号码3424011952********。被告:张文秀,男,194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刘红,女,195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杨瑞国与被告张文秀、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瑞国于2012年6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瑞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瑞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瑞国承担。审判员  杨俊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