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山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牛建宁与被告杨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牛建宁;杨海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897号原告牛建宁。被告杨海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建宁与被告杨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建宁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建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文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曼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