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催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人民电器集团宝鸡市一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人民电器集团宝鸡市一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催字第00006号申请人:人民电器集团宝鸡市一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文化路**副**。法定代表人:陈安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向宁,女,该公司会计。申请人人民电器集团宝鸡市一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因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号为3020005320824147,票面金额为40万元,出票人为宝鸡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西安分行会清部,出票日期为2012年1月19日,到期日为2012年7月19日,收款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2012年6月27日申请人因找回银行承兑汇票,现申请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诉讼费100元,由申请人人民电器集团宝鸡市一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崇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