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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民初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刘贤茂与浙江面面俱到轻纺商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贤茂,浙江面面俱到轻纺商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民初字第3931号原告刘贤茂。被告浙江面面俱到轻纺商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浙江轻纺采购博览城43幢。法定代表���王飞鹏。原告刘贤茂与被告浙江面面俱到轻纺商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贤茂诉称:原告于2012年2月1日到被告处工作,至2012年5月2日止,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15300元。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5300元。本院认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原告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贤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洪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