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荣刚诉赵志华保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刚,赵志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471号原告黄荣刚被告赵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刚诉被告赵志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荣刚以被告赵志华已付清款为由,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荣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道晖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闭赋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