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行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碑林区欧尚美发工作室
案由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碑行执字第0005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娜,局长。 委托代理人阎玉安,男。 委托代理人贺婧,女。 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欧尚美发工作室,,住所地西安市东厅门** 负责人漆文博,店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碑林区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其碑人社罚字(2011)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本院于2012年6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碑林区人社局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处罚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碑林区人社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碑人社罚字(2011)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审查。 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审 判 长 杨淑香 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 人民陪审员 闫 玲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洁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