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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周小波与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波,卢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7号原告周小波。委托代理人邹均城,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海。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邹均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并承诺于2011年底前还清,但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拒不偿付,故起诉要求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现金3万元,2011年底前支付。但借款之后,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小波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1日起算至本案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有培人民陪审员  朱水旺人民陪审员  战和祥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晖(2011)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156号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