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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东与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东,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李建东。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徐抑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荣,江苏省阜宁县陈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建东与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立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东、被告中顺公司委托代理人许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东诉称,2010年11月29日,我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并将50万元工程预付款汇入被告账户,但被告一直未开工,后双方解除此协议。但被告至今未将工程预付款50万元退还给我,故我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50万元。被告中顺公司辩称,原告与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后,将45万元汇入於德网个人账户,与我公司无关,该款不应由我公司退还。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9日,原告李建东作为甲方与被告中顺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迁安世纪城住宅小区A区配套商业楼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一次包死;合同工期为180天,2011年4月5日进场开工,2011年12月5日竣工;工程总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给乙方50万元,余款随工程进度拨付。2011年3月22日,原告将45万元工程预付款汇入被告迁安项目部负责人於德网账户。被告一直未按协议约定进场施工,2011年10月12日,被告迁安项目部负责人於德网承诺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并定于2011年10月13日返还原告预付款,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迁安世纪城住宅小区A区配套商业楼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汇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建东与被告中顺公司签订的《迁安世纪城住宅小区A区配套商业楼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约定履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双方解除施工协议,故原告预付的工程款45万元被告应当予以返还。被告主张45万元系原告与於德网之间的借款行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建东预付工程款45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80元,原告李建东负担2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平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