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财达助剂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利沃富针织有限公司、王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财达助剂有限公司;绍兴县利沃富针织有限公司;王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967号原告:绍兴县财达助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47365-4)。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前梅村。法定代表人:吴国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申铁旗、韩丽敏,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利沃富针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57727-8)。住所地:绍兴县湖塘街道湖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建川。被告:王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财达助剂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利沃富针织有限公司、王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财达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70元,合计2,0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绍商初字第967号原告:绍兴县财达助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47365-4)。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前梅村。法定代表人:吴国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申铁旗、韩丽敏,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利沃富针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57727-8)。住所地:绍兴县湖塘街道湖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建川。被告:王惠明(身份证号码:3306211973********),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岩街道梅墅村东岸头**。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绍商初字第96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现因原告已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绍兴县利沃富针织有限公司、王惠明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周力佳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薛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