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海杰、翟建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海杰,翟建华,张海峰,李香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791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代码16576903-7。法定代表人高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春义,新昌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张海杰。被执行人翟建华。被执行人张海峰。被执行人李香芬。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7日审结。该案(2011)乐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5132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金光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常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