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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海杰、翟建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海杰,翟建华,张海峰,李香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791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代码16576903-7。法定代表人高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春义,新昌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张海杰。被执行人翟建华。被执行人张海峰。被执行人李香芬。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7日审结。该案(2011)乐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5132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金光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常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