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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36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朝文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陈朝文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向阳路13号。负责人陈波,行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朝文,住重庆市长寿区。上诉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以下简称长寿农商行)与被上诉人陈朝文抵押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1)长法民初字第03769号民事判决。长寿农商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长寿农商行以已与陈朝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长寿农商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征收为40元,由上诉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蔺 莉代理审判员 蔡 涛代理审判员 彭海波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 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