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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铜民一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黎其华、戴爱香与苏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其华,戴爱香,苏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民一初字第00371号原告:黎其华,男,195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厨师,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县,现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戴爱香,女,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厨师,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县,现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苏骏,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其华、戴爱香诉被告苏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其华、戴爱香于2012年6月27日以需要追加其他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其华、戴爱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其华、戴爱香承担。代理审判员  程秀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