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94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春余与刘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余,刘小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940-2号原告张春余,农民。被告刘小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余与被告刘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余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5元,合计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雁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