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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94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春余与刘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余,刘小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940-2号原告张春余,农民。被告刘小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余与被告刘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余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5元,合计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雁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