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谢民一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朱甫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被告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淮南管理处、被告纪东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甫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淮南管理处,纪东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谢民一初字第00222号原告:朱甫林,女,1952年2月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唐山镇二十店村西队92号,身份证号340404195202031429。委托代理人:朱玉荣,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41322-6,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新区狮山路86号。负责人:江丽华,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杰,该支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淮南管理处。负责人:皮明轩,该管理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宋小林,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会余,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东辉,男,1978年11月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东桥镇人民路600-27号,身份证号320925197811150137。委托代理人:刘伟,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甫林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被告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淮南管理处、被告纪东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甫林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甫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甫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5元,减半收取1847元,由原告朱甫林负担。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陶劲松人民陪审员 李 刚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柏玮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