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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一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全椒禾富酒店有限公司与朱大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禾富酒店有限公司,朱大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604号原告:全椒禾富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南屏路229号。法定代表人:陈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昌根,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大文,厨师。委托代理人:李洪照,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椒禾富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大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椒禾富酒店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椒禾富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全椒禾富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全椒禾富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朝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