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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许某与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432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糜某,居民。本院于2012年4月30日受理原告许某与被告糜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定于2012年5月29日上午9时30分开庭。2012年5月14日本院已将开庭传票送达给原告许某。开庭之日原告许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许某与被告糜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庆忠代审 判员  覃壮芳人民陪审员  莫碧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兴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