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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98号原告:张某甲(曾用名:张坤钥),女,汉族,身份证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563。法定代理人:陈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张某乙,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571。原告张云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健宇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黄莺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