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303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吕某甲、吕某乙等与吕某戊、吕某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吕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3033号原告吕某甲,农民。原告吕某乙,农民。原告吕某丙,农民。原告吕某丁,农民。被告吕某戊,农民。被告吕某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与被告吕某戊、吕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5元,实际收取50元,由原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负担。审判长 果 兴审判员 王东柏陪审员 王秉全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