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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303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吕某甲、吕某乙等与吕某戊、吕某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吕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3033号原告吕某甲,农民。原告吕某乙,农民。原告吕某丙,农民。原告吕某丁,农民。被告吕某戊,农民。被告吕某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与被告吕某戊、吕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5元,实际收取50元,由原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负担。审判长 果 兴审判员 王东柏陪审员 王秉全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