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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2、73、78、79、81、82、84、85、88、89、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09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深圳报业集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深圳报业集团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2、73、78、79、81、82、84、85、88、89、91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组织机构代码号600025981。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报业集团,住所地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法定代表人黄扬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报业集团著作权侵权纠纷十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报业集团的起诉。十一案案件受理费共计5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立雄人民陪审员  许淑瑜人民陪审员  余琪英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秋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