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安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芬诉被告李武、林声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芬,李武,林声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安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李桂芬。被告:李武。被告:林声灯。委托代理人杨向东,迁安市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桂芬诉被告李武、林声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桂芬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元,由原告李桂芬负担。审 判 长  刘开斌代理审判员  司 权代理审判员  曹智超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春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