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芬诉被告李武、林声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芬,李武,林声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安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李桂芬。被告:李武。被告:林声灯。委托代理人杨向东,迁安市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桂芬诉被告李武、林声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桂芬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元,由原告李桂芬负担。审 判 长 刘开斌代理审判员 司 权代理审判员 曹智超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春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