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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152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侯书平代理审判员  赵丙杰人民陪审员  邢社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