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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824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