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执民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卢惠康与杜贵芳、董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惠康,杜贵芳,董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镇执民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卢惠康,1948年2月22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杜贵芳,男,1941年6月13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董忠英,女,1945年9月13日出生,住本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惠康与被执行人杜贵芳、董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杜贵芳、董忠英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惠康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卢惠康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民字第61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