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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章商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9-07-30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王允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志刚;王允峰;张发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章商初字第838号原告李志刚,男,生于1967年3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王允峰,男,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发亮,男,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李志刚与被告王允峰、张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志刚负担。审判员 路 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继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