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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一初字第0109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董军与被告钱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军,钱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一初字第01096-1号原告:董军,男,汉族,住芜湖市。委托代理人:童年发,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经华,男,汉族,住南陵县。原告董军与被告钱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董军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钱经华所有的位于芜湖市毛巾厂安置小区28幢1单元1404号房屋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董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钱经华所有的位于芜湖市毛巾厂安置小区28幢1单元1404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周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