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仙执民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治国与王意、罗航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治国,王意,罗航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仙执民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胡治国。被执行人王意。被执行人罗航艇。申请执行人胡治国为与被执行人王意、罗航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意、罗航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治国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8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本地金融机构无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台仙执民第8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张建军审 判 员 徐明高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