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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四川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四川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超洋路1号8幢1单元54号。法定代表人:袁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东,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3号楼四楼二号。法定代表人:何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四川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