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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治淮与赵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淮,赵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940号原告李治淮。委托代理人季克华,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淮诉被告赵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治淮负担。审判员  张凤山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