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治淮与赵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淮,赵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940号原告李治淮。委托代理人季克华,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淮诉被告赵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治淮负担。审判员 张凤山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