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沈华元、王亮亮等与绍兴县兰亭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小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华元,王亮亮,沈丹虹,唐雅萍,王奕涵,绍兴县兰亭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小妹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沈华元。原告王亮亮。原告沈丹虹。原告唐雅萍。原告王奕涵。监护人王亮亮、唐雅萍,王奕涵之父母。上述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根、钱苏锋。被告绍兴县兰亭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文长路,组织机构代码662868490。法定代表人鲁麓树,经理。被告王小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华元、王亮亮、沈丹虹、唐雅萍、王奕涵诉被告绍兴县兰亭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小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华元、王亮亮、沈丹虹、唐雅萍、王奕涵于2012年6月26日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华元、王亮亮、沈丹虹、唐雅萍、王奕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华元、王亮亮、沈丹虹、唐雅萍、王奕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华元、王亮亮、沈丹虹、唐雅萍、王奕涵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