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荣崖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兴显与王兴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显,王兴燕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719号原告王兴显,男,汉族,1955年11月22日生,住荣成市双河西区。被告王兴燕,女,汉族,住荣成市冠岭西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兴显与被告王兴燕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德乾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