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闾论兴、郭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闾论兴,郭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309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诉讼代理人:孙泽平,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闾论兴,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郭萍,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闾论兴、郭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纪汉雄独任审判,并于2012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代理人孙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闾论兴、郭萍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7月15日,原告下设非法人分支机构龙溪信用与被告闾论兴签订《信用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10000元给被告闾论兴小百货店,贷款期限自2009年7月15日至2010年7月1日,期间月利率为6.6375%,还款方式为按月清息,到期还本。签订合同后,原告随即向被告发放贷款,双方立下《博罗县农村信用借款借据》。然而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并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被告闾论兴与被告郭萍在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因该借款用于家庭经营,故该笔借款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l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2、身份证复印件2份。3、农信信借字(2009)第10381号《信用借款合同》复印件1份。4、《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借据》复印件1份。5、《结婚证》复印件1份。6、《借款申请书》1份。被告闾论兴、郭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闾论兴因经营百货店缺少资金,于2009年7月15日与原告下属龙溪信用社签订《信用借款合同》,向龙溪信用社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7月15日至2010年7月1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6.637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逾期还款则逾期部分加收50%的利息。合同还约定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的内容。合同签订以后,龙溪信用社依约定发放贷款10000元给被告闾论兴。借款逾期后,被告未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追收,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归还。至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另查,被告闾论兴与被告郭萍系夫妻关系,被告郭萍于2009年5月18日向龙溪信用社立下《借款承诺书》,承诺愿意就被告闾论兴所负龙溪信用社借款1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溪信用社是原告下属非法人金融机构,其民事权利义务由原告承担。被告闾论兴与龙溪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该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被告闾论兴于2009年7月15日向龙溪信用社借款10000元,但至今未按双方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该事实有双方签订的《信用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为证。故原告请求被告闾论兴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理据充足,应予以支持。另被告闾论兴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经营,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且被告郭萍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承诺书,愿对闾论兴借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两被告应连带共同清偿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闾论兴、郭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7月15日至2010年7月10止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6.6375‰计付,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清款之日止,按双方约定逾期利率9.95625‰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淑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