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胡利君与陈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利君,陈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404号申请执行人胡利君,农民。被执行人陈官军,农民。本院在执行胡利君与陈官军(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4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利君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陈官军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交纳本案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4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熠(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