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荆凤英(荆青华)与夏津县通源重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荆凤英;夏津县通源重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581号原告:荆凤英(荆青华),女,住齐河县。被告:夏津县通源重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告荆凤英与被告夏津县通源重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荆凤英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夏津县通源重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夏津县通源重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车牌号为鲁NXXX**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国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