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邱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4)
法院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霍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903号原告:霍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 冯燕霞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