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初字第144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广西某律师事务所与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1440-1号申请人广西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黄某,主任。被申请人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8.04万元的财产,并为此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兴宁支行21×××93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04万元。二、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徐某、傅某所有的位于园湖南路30号X栋X单元X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居广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柳莹 来源:百度“”